起重船起重設備安全檢查的要點
時間:2024年4月9日 點擊量:2181
起重船起重設備安全檢查的要點
(一)船舶起重設備證書的有效性
依據《起重設備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要求,船舶起重設備證書應進行初次檢驗、年度檢驗、換證檢驗。和船舶安全與環保證書有效期5年有所區別,起重設備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需要每年開展年度檢驗。對于沒有按法規要求如期進行法定檢驗的起重設備,其關于起重設備的結構強度、穩性、起重設備的各個部件的維護保養、吊重試驗等都得不到保證,存在重大的安全風險。
(二)起重設備固定構件及活動零部件的鋼印標記
《起重設備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要求,活動零部件上需要有鋼印標記并提供試驗證明書。鋼印標志包括①安全工作負荷,N;②試驗日期;③活動零部件的編號;④試驗單位標記。對于小尺寸的活動零部件,在無足夠位置打印上述標記時,試驗時期和編號可以不打。從上述要求可以看出,對于參與受力的每個起重設備的活動零部件都是要限定的安全工作負荷的,如果沒有相關標志,可能會讓船上操作的人吊裝不同貨件的時候使用了低級別的零部件,也防止一些船舶使用一些未經試驗的劣質活動零部件,從而產生安全事故。
(三)起重設備的控制和保安系統
《起重設備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要求,起重機應設有超負荷保護或負荷指示器。在控制站的位置布置應能操作人員能觀察到作業場所與吊運的載荷。具有不同安全工作負荷相應不同臂幅的起重機,應設有在給定臂幅能自動顯示最大安全工作負荷的載荷指示器,并在載荷到達95%安全工作負荷時應能發出報警,到達110%安全工作負荷時能自動切斷運轉動力。該起重設備的控制和保安系統的靈敏和準確性直接影響船員的吊重操作,如果發生故障,或不能準確顯示載荷,會容易一些船員憑借經驗而產生一些超負荷吊載的情況發生。
(四)起重設備結構和活動零部門的蝕耗
《起重設備法定檢驗技術規則(1999)》第六章第六項要求:
①起重設備的金屬結構件與固定零部件的最大蝕耗在原尺寸10%以上,或有裂紋、顯著殘余變形者,不許繼續使用。②活動零部件的耳環、鏈環、環栓、拉板與吊鉤等的最大蝕耗在原尺寸的10%以上,銷軸的最大蝕耗在原直徑的6%以上,或有裂紋、顯著殘余變形者,以及滑輪輪緣有裂紋或折斷者,不許繼續使用。③鋼索有過度磨損、嚴重腐蝕或鋼索在10倍直徑長度范圍內有5%的鋼絲折斷者,必須換新。④起重設備的制動器襯墊有顯著磨損,在摩擦而上露出固定襯墊的鉚釘時,必須換新。⑤傳動齒輪牙齒損壞或輪緣、輪輻與輪殼上有裂紋時,不許繼續使用。
上面的規定大多針對起重設備的營運使用過程中,容易產生腐蝕損耗的一些部件。在現場檢查時通常可以先用目測檢查、查明部件是否有變形和其他缺陷,如裂紋或過度磨損和銹蝕等,如有需要可以用卡尺進一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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